苏州正铭会计师事务所(普通合伙)
设为首页 | 收藏本站
 苏州正铭会计师事务所  竭诚为您提供最专业的服务!  联系电话:0512-88819900  联系地址:吴江区上领大厦601室 

《民法总则》三年诉讼时效的溯及力问题

  诉讼时效是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,权利不受司法强制保护的法律制度。在现行《民法通则》框架下,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;但2017315日颁布的《民法总则》第188条规定,将诉讼时效期间由两年延长为三年。

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李建国在201738日所作的《关于<民法总则(草案)>的说明》中表示,《民法总则》通过后,暂不废止《民法通则》。二者规定不一致的,以《民法总则》的规定为准。而就诉讼时效期间而言,《民法通则》与《民法总则》如何衔接,《民法总则》没有作出规定,对此,通常应该由最高法院作出相关的司法解释。

《民法总则》自今年315日颁布以来,三年诉讼时效的溯及力问题就有学者提出不同的意见,一种观点认为《民法总则》规定的三年诉讼时效没有溯及力;另一种观点认为具有溯及力。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,认为三年诉讼时效具有溯及力,具体理由如下:

1、民法的功能在于保护权利,定纷止争,《民法总则》将诉讼时效期间延长至三年的规定是加强对权利的保护,而非保护侵权者,因此势必尽可能扩大保护范围,从而理应具有一定的溯及力。

2、若三年诉讼时效不具有溯及力,那么民事权利被侵害发生在2017101日《民法总则》实施之前的诉讼时效期间则只能适用《民法通则》规定的二年诉讼时效期间。这样会导致《民法总则》实施后的一段时间诉讼时效适用不一致的情况,导致法律适用混乱。

若认为具有溯及力之后,就会引出更具体的一个问题:诉讼时效如何衔接。现在大多数的学者提出这样一个安排意见:“对于在2017101日之前诉讼时效期间已经超过两年的,适用《民法通则》两年诉讼时效的规定(即在2017101日前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两年的,失去胜诉权);对于在2017101日时诉讼时效期间不满两年的,适用《民法总则》三年诉讼时效的规定(即在2017101日时诉讼时效期间不满两年的,诉讼时效期间延长到三年)。

对于这样的衔接分段安排,笔者赞同,唯一不同的意见是:笔者认为衔接分段的时间点确定为2017315日会更合理一些。理由如下:

1、《民法总则》系2017315日通过,自通过后,大家都关注到了诉讼时效期间从两年延长到了三年。因为《民法总则》中没有就三年诉讼时效期间的溯及力进行规定,极有可能产生民众自知道之日起就认为诉讼时效已经改为三年。因此,若将衔接分段时间点确定为2017101日,两年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日在2017315日至2017101日之间的权利主体的保护就没有扩大,并且他们极有可能会提出异议。

2、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李建国在201738日所作的《关于<民法总则(草案)>的说明》中表示,“《民法总则》通过后,暂不废止《民法通则》。二者规定不一致的,以《民法总则》的规定为准。”该草案说明中对于《民法总则》与《民法通则》衔接点是以“《民法总则》通过”为衔接点的。

  因此,将衔接点设为2017315更为合理。即对于在2017315日之前诉讼时效期间已经超过两年的,适用《民法通则》两年诉讼时效的规定(即在2017315日前诉讼时效期间届满2年的,失去胜诉权);对于在2017315日时诉讼时效期间不足两年的,适用《民法总则》三年诉讼时效的规定(即在2017315日时诉讼时效期间不足两年的,诉讼时效期间延长到三年)。


文章分类: 法规资讯
分享到:
会员登录
登录
其他账号登录:
我的资料
留言
回到顶部